词语解释
读音
词目:落户
拼音: luò hù
基本解释
[settle] 在异乡定居
部队转业,落户北京
详细解释
《喜雪祝干部下农村,发动大建设。生根而落户,实际干改革。”
丁玲《杜晚香·这是什么地方》:“我听部长的话,把爱人、小孩都接来了,就在这里扎根落户干一辈子了。”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三:“ 秦妈妈 也是 梅村镇 的人……现在是沪江纱厂的接头工,在上海落户了。”
英文翻译
1. to settle
无法落户的10种房子
落户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愿意买一套属于自己的小
公寓,不仅价格合适,而且
装修之后很精致。但要注意的是:商业
公寓不能入户,也就是
业主的子女不能拥有
楼盘所在地的户口。商业
公寓其实就是在
商业用地上盖了住房,但是房屋的性质还是商业的。只能作为办公场所注册备案,但不能迁入户口。一般情况下售价要较同
地段的住宅
楼盘低。但是也是所有的
公寓都是商用,所以想买
公寓的小伙伴还是要多注意一下的!
二、原房主户口没有迁出的房子
现在二手市场太普及,不仅二手车市场火爆,
二手房市场亦是如此。
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原房主户口有没有迁出,有很多买家付钱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来的户主没有把户口迁出去,这个时候买家就不能落户了。因此,在进行
二手房交易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等原户主迁出户口后再付全部的钱,而且要提前商量好违约的赔偿,写进合同中去,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了解过,
小产权房是没有国家颁发的
房产证,这种情况下自然也是没有办法办理落户。同时小产权还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遇到拆迁等情况的话,往往住户是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四、违规建造的房屋
顾名思义,这种就是没有经过国家的批准建造的房屋,所以也就无法落户了。不过,有些购房者就是为了贪图便宜,敢冒风险买了这种房屋,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钱房两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没有
房产证的房子是得不到公证的,也不能落户。
六、房子被查封
如果售房者所卖的房子是因其他
债务纠纷、所有权有争议涉及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等原因,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购买这类房屋也是无法过户的。
七、房子有抵押
一般来说,有贷款的房屋在
房产证上会有抵押记录,这类房屋上市交易,卖房人需要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之后,才可以过户。在实际交易中,有些卖房人需要借用买房人的
首付款去办理抵押手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买房人要注意防范资金风险。如果买房人将
首付款私下给了卖房人,但是卖房人没有把钱用于抵押,将会给买房人造成资金损失。
有些二手房的
房龄比较老,甚至已经被政府划为拆迁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区域的
户籍一般都会被冻结,自然而然地,户口是不能迁入只能迁出的。
房屋有
共有产权人,这种情况是存在于
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的。当所购买的二手房是有多个共有人,如果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话是无效的。过户的时候没有所有
共有产权人到场签字,那么是无法完成过户的。
目前,有些城市是不实行
买房落户的,但是有些城市实行
买房落户,在在这些城市中对所买的房屋的面积是有要求的,最低不低于六十平米才符合落户条件。当然这一条具体还得看各地的规定。
其它相关
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但由于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原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然后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三日内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落户深圳
深圳户口迁入条件:
本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除另有规定的,调干人员的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A:核准条件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十二)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十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十四)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项至第(十三)项所规定人员,须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四)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B:审批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大专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大专学历,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人员。
(一)至(八)项均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
C:夫妻分居条件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结婚时间和分居时间均达到2年以上的,50周岁以下,具备基本条件的另一方可由其用人单位以夫妻分居方式申请引进。但是,如果另一方符合单招单调入户条件的,应通过单招单调的方式申请引进。结婚时间以结婚证为准,分居时间以具有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本落户时间为准。
7月17日起,北京市2020年度积分落户工作将正式启动。
新版的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保持总体稳定,仍为12项条款。包括积分落户目标原则、资格条件、指标体系、基本流程和法律法规等内容,维持“四项资格条件+2项基础指标+7项导向指标”政策框架不变,主要对6项导向指标在操作层面进行了调整优化。
新的政策保持了连续性稳定性,更加突出面向普通劳动者的政策导向。在具体内容上,堵塞了试行政策操作漏洞,更加突出公平公正。在分值设置上,调整为梯度赋分,平滑分值差距,更加突出科学精细。
新版政策精简优化职住区域、纳税、创新创业等指标内容,落实国家改革要求,确保了社保和居住指标权重占比在60%以上。同时,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部分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注重考量个人对城市发展的综合贡献。根据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积分落户规模保持稳定,根据北京市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统筹考虑城市发展需要,择机适度扩大年度落户规模。同时积极研究提升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居住人员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优化6项具体指标操作
鉴于社会对导向指标调整的呼声最高,本轮调整主要针对6项指标展开,具体包括:
· 教育背景指标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人员可积分的内容,明确了就学期间社保及居住分值保养规则,进一步体现就学、就业起点公平。
· 职住区域指标将计分年限由2017年1月1日(试行政策发布之年)调整为2018年1月1日(试行政策正式实施之年),明确此后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工作并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在该自有住所落户的予以积分,强化了首都人口和功能布局调整的导向。
· 创新创业指标精简了关于申请人任职年限、工资收入等加分内容,同时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对获得一定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人员予以加分。此外,在《操作管理细则》中,优化了创新创业指标中部分奖项内容,扩大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加分范围。
· 纳税指标精简了申请人在京投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纳税可获得加分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倡导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并考虑申请人年度纳税额度存在一定波动的实际情况,调整为申请人近三年连续纳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平滑了分值差距。
· 年龄指标调整为梯度赋分,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含不满1岁)少加4分,避免了分值“断崖式”下降。
· 明确了涉税违法行为、守法记录指标行政拘留处罚的扣分时限均为“近5年”,避免一旦违法、终身受罚。
持有居住证满7年可转常住户口
上海市政府日前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
户籍。该办法试行期为3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办常住户口:(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四)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一)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持证人员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需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
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
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
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
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我市
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使用总量控制类指标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要求制定指标使用办法并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条我市
户籍迁入分为引进人才入户、积分制入户、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入户条件分别在《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引进人才入户,是指在年龄、学历、职称、技能、岗位等方面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的非本市
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积分制入户,是指在我市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非本市
户籍人员,根据相应的指标体系计算积分,依排名规定和年度入户指标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政策性入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家庭团聚、学生入户、安置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等方面的特定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非本市
户籍人员入户广州,具体按《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引进人才入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
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年龄要求按不同类别而定;
(二)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50周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四)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或具有国(境)外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五)从事我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内相关职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其职业状况,需满足年龄、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等相应条件;
(六)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持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在我市相关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从事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环卫、公共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残疾人照料等工作的特殊技能、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由行
业主管部门按照所制定的积分制指标体系,结合下达的总量控制类指标数遴选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入户审核并公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核可办理政策性入户:
(一)家庭团聚。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申请家庭团聚,随本市
户籍人员入户本市;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家庭团聚,随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入户本市。
(二)学生入户。本市大中专学校、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非本市
户籍学生,准予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三)安置入户。符合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及军队有关规定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军队复员干部、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等安置,可申请入户。
(四)收养入户。被收养人未成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并已办理收养登记,且已在收养登记地登记入户的,准予其随有本市
户籍的收养人入户本市。
(五)恢复户口。原具有本市
户籍的人员,符合参军复退、结束学业、刑满释放等情形的,准予恢复本市
户籍。
(六)国(境)外人员回国(入境)定居入户本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拟迁入本市人员需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组织拟订迁入户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制定全市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广州市入户指标的统一管理;协调
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引进在职人才入户(含随迁家属)、军转干部及其随迁家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入户审核工作。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办理积分制入户人员及随迁家属的入户审核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家庭团聚、学生入户、收养入户、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定居以及引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入户审核工作;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市民政部门负责按计划办理相关安置入户人员的入户审核工作;做好各类入户人员婚姻状况的验核和收养登记核查工作。
市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央及省属驻穗单位招(录)用或聘用人员
户籍迁入我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执行,相关人口迁入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后纳入我市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省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开展。
第十条符合规定的拟迁入本市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按相应的入户管理办法,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审核部门应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核。审核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登记入户地址由拟入户人员按顺序填报,由各入户审核部门进行初审,公安机关负责审定并办理入户手续。
拟入户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三)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可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入户(非必选);
无法通过上述(一)(二)项、也不选择第(三)项办理入户的人员,在公共集体户入户。其中属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属政策性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入户。公共集体户应履行好入户地址“兜底”功能。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已经入户的,公安机关根据入户审核部门提供的认定材料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
户籍迁入本市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
户籍名义收取任何费用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
凡迁入本市人员应如实申报户口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创业人员,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同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企业创始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本规定所称的就业人员,指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以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含本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所称“……周岁以下”,含本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含经过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本规定所称的未成年,指年龄不满18周岁。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积分落户
2013年深圳市积分入户实施办法总则如下:
第一条:为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改革和完善本市
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和 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 〔2005〕12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工作按照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引 进界限,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为 产业升级转型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引进市外人才入户本市,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 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 业生以及接收境外人才和留学人员业务的除外。
第四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 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拟引进人才 计分指标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引进入户。
第五条:
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 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积分入户政策 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
人才引进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 全市年度
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
人才引进积分入户工作的政 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 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 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 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 管理工作。
积分落户制度
2012年4月,深圳取消外来工招调工政策,统一通过积分入户。
至2014年,广东和上海等地都已实行积分落户政策,也都取得了不错的社会反响。据报道,广东的积分落户政策施行一年多以来,已有10万多外来人员落户。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我国将城市按人口分为4个级别,执行不同的落户标准。其中,建制镇、小城市,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分租赁还是购买,都全面放开落户条件。中等城市、大城市中,关于缴纳社保年限的要求,《意见》指出,一些城市可对社保缴费年限提出要求,但最高要求不得超过五年。此外,针对500万人的特大城市,《意见》提出,要严控人口规模,建立透明、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度。
2015年02月07日,积分落户北京, 探路户籍制度改革。
2017年10月1日,武汉“积分入户”政策正式出台。
2018年7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发改委负责人表示,北京首批获积分落户者年内办落户手续。
3月1日起,南京将施行新积分落户办法。近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其中,有关“房产面积每满1平方米计1分”的表述引发热议,有质疑认为,这是在变相刺激楼市。
2019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北京市2019年积分落户进入公示及落户办理阶段,拟取得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公示。据悉,积分落户的最低分值为93.58分,6007人进入公示名单。同时确定,2020年积分落户将继续实施,政策修订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中,将适时向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