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房天下APP

扫码下载房天下APP

房天下>百科>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缴存相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公积金缴存

编辑上传视频 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缴存,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2021年最新调整政策

广东广州、深圳、韶关、中山、佛山、潮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较去年的涨幅达到了2000元以上;云南昆明、广西柳州、福建福州、吉林长春、陕西榆林等地缴存基数上限涨幅超过1000元。

以深圳为例,深圳由2020年的31938元上调到2021年的34860元,上涨2922元。

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深圳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广州由2020年的30876元上调到2021年的33786元,上涨2910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4591元;昆明2021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25576元。

在已公布的城市里,也有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甚至下调的情况。例如,云南大理州的缴存基数上限从上一年度的24729元,下降为24642元。

缴存年度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

缴存方式

1、直接交存转账支票、现金(须填制《现金送款簿》)方式

2、通过银行汇款方式

3、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4、支取住房基金方式

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缴

补缴条件

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需通过补缴方式完成。

补缴手续

1、单位填写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

2、单位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3、补缴原因需另附说明的,报补缴说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补缴办理

1、单位填制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与《公积金补缴书》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到管理部办理补缴手续。对于未在《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明补缴原因的,还应报补缴说明一份。

2、管理部接柜人员对《公积金补缴书》、《公积金补缴清册》及转账支票进行审核,补缴确认后,接柜人员打印《公积金补缴书》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退单位经办人,一份留存。

常见问题

邮寄方式

1、已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的邮寄地址确认方式,已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对账单邮寄地址完全按照个人在申请联名卡时指定的邮寄方式(单位、住宅、不寄),以及指定的邮寄地址和邮政编码确定邮寄地址。对于选择“不寄”的缴存人不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对账单。

2、还未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缴存人的邮寄地址确认方式,还未申请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对账单邮寄地址默认为缴存单位在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注册地址和邮编。

特殊处理

公积金结息对账单的邮寄时间是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如果逾期没有收到对账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由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索取;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打印本年度对账单。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对账单。

利息计算

管理中心对缴存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自到帐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存款利率,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照定期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公积金照常计息。

投寄退回处理

如果单位或个人遇到因各种原因出现无法投寄的情况,请直接将信件交于投递员退回,退信地址在信封右下角。

退信处理

不能正常投递的信件将统一退回公积金中心在邮政商业信函局专设的退信地址,所有的退信将进行整理并标注退信原因,最后集中进行安全销毁,因此不会出现因退信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

查询明细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信息核实

如缴存人认为公积金信息不准确或金额有误,请于30日内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查询。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显示在对账单正面下方,地址和联系方式在对账单背面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联系表》查找。

更改地址

已经成功办理联名卡的缴存人,可登录公积金官方网站在“公积金查询”功能中直接变更。还没有办理联名卡的缴存人,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或本人直接到所属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管理办法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具体包括: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京房改办字第178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京房改字第042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
    (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的;
    (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
    (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第四十三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条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或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照常计息。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各地缴存

    北京

缴存比例

    2018年度上海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4月,住建部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曾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多地开始执行新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上下限,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或月缴存额上限,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全国范围来看,北京、南京、济南、丽水等少数城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6000元(对应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5000元)。其中,济南和丽水两地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超过了北京。

缴存规定

    北京市明确了企业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具体条件。对于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
    上海市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至5%以下。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天津市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比例由现行的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调整至不低于单位和职工各1%,同时取消“上一年度亏损”这一申请降低比例条件。
    南京市规定,企业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相关资讯(5288条)

查看更多
  • 泰安公积金缴存破70亿!54万职工享红利,房市如何?

    摘要: 【泰安公积金缴存破70亿!54万职工享红利,房市如何?】泰安公积金缴存量突破70亿,实缴职工超54万人次,公积金制度的优化改进为职工带来实质性红利。文章深入分析山东16市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指出了济南、青岛公积金缴存额的领先,以...

    来源自济南房小琪阅读人数32024-04-23

  • 掌握公积金缴存要领,实现购房理财两不误

    摘要: 【掌握公积金缴存要领,实现购房理财两不误】深入了解公积金缴存的关键知识点,包括如何开设个人账户、缴存额的组成、缴存基数和比例的确定,以及遇到多个账户的处理办法。文章帮助读者详细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核心 正文: 公积金对于我们每一个...

    来源自赣州房小秘阅读人数12024-04-13

  • 太原灵活职业者福音:公积金缴存全攻略!

    摘要: 【太原灵活职业者福音:公积金缴存全攻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和要求。提出了“先预约、再办理”的办理程序,并通过手机APP便捷操作。目前已有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七个网点提供服务,...

    来源自太原房精灵2024-04-1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2021-01-14 16:14:24]

2、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社保法规」 [引用日期2021-01-14 16:14:24]

3、涨了548元!北京公积金月缴存上限调到6096元网易[引用日期2021-01-14 16:14:24]

4、多地提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规范缴存比例新华网[引用日期2021-01-14 16:14:24]

免责申明:天下百科内容由网友共同编辑,不代表天下百科立场。如您发现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参与修正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