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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令相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限购令
外文名
Limited Purchasing Order

编辑 上传视频 限购令

限制家庭购房套数规定

“限购令”是指政府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出自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从2010年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此后,相继有49个地级以上城市实施“限购令”。

中国历史上,唐朝卖房“先问亲邻”;明清限购:禁止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2017年3月份以来,河北涿州、保定、张家口,安徽滁州,海南三亚,浙江嘉兴嘉善县,江西赣州等三四线城市纷纷启动限购或提升首付比例2017年12月,限购令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 2018年3月16日,“3·17”限购一年北京楼市回归理性 新房销量减半。

最新调控政策

限购令
北京:原家庭住房套数超限购,离婚3年内不得买房
8月5日,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公告》,明确夫妻离异的,若原家庭在离异前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自离异之日起3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购房。新规自5日起执行。

杭州:非户籍家庭社保满4年方可在限购范围内购买1套住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8月5日,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住房限购、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三方面进一步加强调控。《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一是规定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2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满24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二是规定非本市户籍家庭,在购房之日前4年起已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48个月,方可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通知》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一是规定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1的,无房家庭、普通家庭分别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高层次人才家庭先按B、C、D、E人才类别从高到低排序、同一类别人才再按社保缴纳月数从多到少排序,以一定比例入围公证摇号。多个购房意向登记家庭均达到入围最低社保月数的,一并入围摇号。购房意向登记家庭社保缴纳时间自2006年1月起算,按购房家庭成员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最长的一方计算。二是规定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时,购房意向登记家庭数小于或等于公开销售房源数的,开发企业应采取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按序售房,剩余房源可自行销售。

《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干扰公证摇号销售的,3年内停止其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完善购房政策,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8月5日,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切实维护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分布城市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安徽省(合肥),浙江省(杭州,温州,宁波,金华,绍兴,舟山,台州,衢州,丽水)。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州,佛山,深圳,珠海),福建省(福州,厦门),海南省(海口,三亚)。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济南,青岛),河北省(石家庄),山西省(太原),河南(郑州)。

中南地区:湖南省(长沙),湖北(武汉),贵州省(贵阳),广西省(南宁),江西省(南昌)。

西南地区:四川(成都),云南省(昆明)。

西北地区:陕西(西安),甘肃(兰州),青海(西宁),宁夏(银川),内蒙(呼和浩特),新疆(乌鲁木齐)。

东北地区: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辽宁(沈阳,大连)。

主要目的

中国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市场干预最少、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从而有利于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此,在加强住房保障之外,在中心城市应长期实施商品住宅限购,彻底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同时取消一些现有非市场化的调控措施,可以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基本限购令符合绝大多数家庭的居住、投资需求,与一些城市的购房入户政策也不冲突,且不会阻碍住房租赁、度假物业市场发展。在人口大量流入、土地供应相对紧张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可附加实施外来人员一年等候期制度,即外地和境外居民,须提供至少一年的纳税或社保证明后才能购买。限购令简单易行,其实施主要依赖各城市房管部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网络签约两个信息系统,不需全国联网。住建部正在推进40个重点城市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这项工作非常有价值。系统建成后,将可有效支持开征多套房房产税,并可优化40个城市范围内的限购。

长期限购后,需求主力必然回归中间阶层,房价也会回归到收入可支撑的水平,地方政府可通过土地供应、公积金的松紧等政策灵活调整供求,其他手段可重归市场化。

具体内容

中央政府可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指定的40个重点城市统一实施基本限购令:各城市本地户籍与持人才居住证家庭,最多限拥有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和境外人士最多限拥有一套;两次购房时间需相隔两年以上;禁止公司购房。

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两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暂停在该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实行情况

综述

2010年4月17日,“新国十条”出台后,各地将根据其房地产现状逐渐出现“限购令”。2010年4月30日,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十二条),即日起,每个家庭只能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三套房和不合规的外地人购房贷款被叫停。比“国十条”更加严格的北京十二条政策(以下简称“京十二条”)昨天发布并开始施行,“不让炒房”成为此项政策的根本意图。2010年9月29日多部门再次出台调控新措施时,针对第一条中有关“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规定,当天就有多位业内人士断言,史上最严厉调控措施——“北京限购令”或将在全国推广。其后深圳、广州等多个城市陆续公布限购令。

北京

北京于2011年2月1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贯彻“国八条”的通知,对于普通百姓最为关心的限购政策,文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户籍居民家庭,对持有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的购房人,且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以及无法提供本市暂住证、连续五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住建部将会同多个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证明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购房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要求切实实施差别信贷政策,要求各金融机构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二套房购房者切实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贷款利率1.1倍的政策,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深圳

深圳出台限购令 户籍居民限购两套住房

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

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

时间认定以网签为准

深圳紧急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通知中对深圳户籍居民购房做出进一步限制,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通知表示,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对于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深圳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2010年10月5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又发布了特别提示,提醒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限购令”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厦门

厦门推出临时性限购措施 1户家庭只能新购1套房

厦门市国土房产等7个部门在国庆前夕联合下发意见,并决定采取临时性限购措施,即从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厦门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上海

上海出台限购令 房产税与房价挂钩

在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楼市调控细则”终于出台。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显示,意见共12条,内容主要包括限购令、房产税信贷等8个方面。

《意见》明确,上海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而对“房产税”,《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除此之外,有关“房产税”并无更细内容。

上海明确,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上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此外,上海还明确,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将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限购令”写入上海市新版购房合同

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对《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住房限售规定的特别告知、违反住房限售规定解除合同的责任等条款。买房人在签买卖合同时要看清新增的责任义务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新建商品房,将会采用修改后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出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人订立合同;而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则采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新版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启用。

三个合同新增内容包括:

●增加“特别告知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买卖双方当事人转让房屋应当符合限售规定。如购房人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可以向财税部门、贷款银行咨询相关税收、信贷政策,慎重确定购房款支付方式。

广州

坚决抑炒房 公积金三套房贷全停

继深圳厦门出台限购令后,有媒体传出消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州正积极研究贯彻意见,如果广州房价上涨快速增长,不排除出台限购房政策。

广州当地媒体称,广州楼市调控细则将出台,同样涉及限购等措施。

此前,国家有关部委分别出台进一步调控楼市的“新国五条”,其中暂停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提高首付款比例至30%及以上、限制购房套数及调整契税等条款,比今年4月出台的“新国十条”更为严厉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于正式公布广州“限购令”。在广州公布的二次楼市调控4大措施中,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只能限购一套新房,二套房贷首付不低于5成,三套房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住房公积金同步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长沙

2011年以来,长沙市对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实施限购。2014年早些时候,市场多次传出长沙即将取消楼市限购令,但一直没有得到官方的确认。

2014年8月6日,长沙市住建委向记者披露,长沙市已经正式解除了楼市限购令,购房者已不需要限购时的证明材料。长沙市解除楼市限购令是根据楼盘及购房对象等相关情况逐步放开,主要是想减少行政干预,规范和维护市场的秩序。不过,由于长沙限购令只涉及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面不宽,解控相对简单,因此没有“限购令解除”的正式文件。

2017年3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限购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暂停发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贷款;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2019年9月30日,长沙市住建局正式印发了《长沙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对长沙“限购放松”“限购松绑”属不实信息进行了官方辟谣

太原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并政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市辖六区购房实行限购政策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本市及外省市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市辖六区范围内新购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查验购房人家庭成员情况及已购房情况,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违反本规定购房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合同备案和房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银行不予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购买第2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

三、落实购房契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143m2以下(含)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购房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四、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进行预售或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批准预售5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商品住房网签合同后,不得随意退房或更改购房者姓名。

五、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重点核查违规预售、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凡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暂停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及时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七、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资金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和供应比例,确保具体地块落实。市政道路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强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和资金筹集,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八、加快公共租赁房建设进一步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发展公共租赁房,建立完善公共租赁房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已列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项目,加快各项建设手续办理和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房;已具备配租配售条件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配租配售工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成都

在2011年1月国务院确定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后,成都市也出台了相应政策落实“国八条”。2月15日,成都市房管、发改、财政、国土、地税、金融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都中心城区将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限购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

限购二: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

限购三: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为中心主城区,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

郑州

商品房限购令引起争议 市民质疑“太温柔”

郑州1月7日电(汤荔)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日前发布消息,郑州市从6日开始正式推行商品住房限购令,即在本市建成区内对人口过密区域和其他区域实施差异化的限购政策。然而,今日笔者在街头就此随机访问时,却发现不少市民感觉此举意义不大,限购措施“太温柔”。

据郑州市住房限购令规定,凡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人口过密区域购房,只能在其他区域新购1套商品住房;能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或其他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人口过密区域暂定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

昆明

昆明出台限购令 一个家庭限购1套新房

2011年1月18日下午,昆明市政府联合云南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下发《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告》,昆明成为全国第21个、西南第1个出台限购令的城市。暂定昆明市户籍居民和能够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在通报会上,昆明市副市长陈勇说:“昆明市政府有信心、有决心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

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都在限购范围

通告要求,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含达到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继续停发第三套及以上房贷

通告提到,昆明各商业银行继续停止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昆明户籍住户,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而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首套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套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首付不得低于5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至少建15000套保障房

“十二五”期间,昆明市将新建保障性住房17.5万套,其中2011年全市计划投资建设的15000套保障性住房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在此基础上,年内全市还将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筹集力度,为市民提供更多的保障性住房。“而且15000套只是一个最低限度,最终建成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将明显大于预期!”陈勇说。

西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4届1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文件相关要求。

(二)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房价。一季度末,市政府将公布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全面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三)各区、县和部门要按照市政府《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极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分别不低于15%、5%和30%,全面完成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8.6万套(户)目标任务。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完善融资机制,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五)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个人住房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六)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房管部门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应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坚决堵塞“阴阳合同”漏洞。

(八)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九)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十)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区县、开发区和部门,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

(十一)保证土地供应总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积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十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三)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辖区内向其售房。

(十四)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购房人购房资格核查机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查,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对不符合资格的购房人,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和二手房过户手续;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资格,违规售房或代理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肃查处。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房管部门做好购房资格审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十五)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出现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市政府将约谈、问责相关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负责人。

八、坚持强化正确舆论导向

(十六)新闻媒体要积极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大力宣传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深入正确解读政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步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011.2.25)

南京

2010年10月12日下午,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南京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同时取消自住改善型购房补贴;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这是继京沪杭等城市出台住房限购令后,又有一线城市出台限购令。

至此,据各地发布的房产调控政策汇总,已经有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宁波、福州、厦门八城市出台住宅限购令。与京沪杭等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相比,南京、深圳政策稍显“温和”,即每家至多可以购买两套房。

珠海

2014年9月26日晚上10点14分,珠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自印发日起,为了进一步优化户型、优化住房发展空间布局、控制居住人口密度,在中心城区(香洲、吉大、拱北、新香洲、前山)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不再需要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为鼓励和引导居民到新城新区安居,新城新区(横琴、南湾、唐家湾、西部地区)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不再需要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为更好吸引各类人才,提供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在我市投资创业、工作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我市人才目录的,可以凭投资创业、工作就业等相关凭证,在中心城区购买1套商品房。

该《意见》强调,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为基本出发点,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加快保障住房建设和市场供应;要发挥规划和土地供应的调节作用,调整房地产产业结构,优化住房发展空间布局;要以建设国际宜居城市为契机,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新城新区的开发建设。

珠海当夜宣布取消“双限令”,是广东省继佛山之后第二个对房地产调控“松绑”的城市,目前全国已有30多个城市陆续取消楼市限购政策,仅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三亚五个城市未取消限购

河北

2017年3月份以来,河北涿州、保定、张家口等三四线城市纷纷启动限购或提升首付比例

其它

2017年3月份以来,安徽滁州,海南三亚,浙江嘉兴嘉善县,江西赣州等三四线城市纷纷启动限购或提升首付比例

限购影响

影响

10月多地楼市迅速降温

在此轮调控中,各地的“限购令”被认为是体现了政府调控房价的决心。

调控政策在楼市成交量上有所体现。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的统计信息显示,全市新建商品房(不包括经适房和限价房)网签总量为1383套,环比上周的3867套,下跌了64%。全市二手住宅网签总量为1594套,环比上周的4591套,跌幅超过了65%。

虽然深圳楼市在国庆期间仍创下日均363套巨额成交量,不过在长假过后,深圳新房成交量骤降。10月8日到10日的日成交套数分别为118套、53套和80套。

据有关数据显示,9月份30个大中城市中,有超过2/3城市的楼市成交量环比上涨,其中,北京、南京和深圳等重点城市成交面积环比涨幅都在50%左右。而到了10月上旬,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迅速降温。

自住宅限购之后,商业地产得宠。仅2011年全国商业地产开发投资总额接近万亿元,出现爆发式增长。然而,继万亿资金逐利商业地产后,2012年增量资金仍在源源不断地注入这一领域。

2012年前7月全国新增购物中心投资规模达到2200多亿元,预计2012年全年可超过3000亿元,全国商业地产累计投资预测超过1万亿元。预计2016年这个数字将会增加一倍。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人均商业面积已经超出了世界发达国家人均1.2平方米的商业面积,上海的人均商业面积超过3平方米,如果按照常住人口计算,也达到人均2.5平方米。当供应量超过市场的消化能力,就会有一大批商业物业滞销堆积,开发商的资金链断裂,进而引起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分割出售"、"售后返租"、"地产大鳄+商业巨头"三种商业地产模式被采用的较为广泛。此外,商业经营表现出色的铜锣湾模式、新天地模式和万科模式也较为流行。

作用

从2010年底开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文简称住建部)公布了第一批限购城市名单,出台限购令的城市共为41个,包括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26个省会级城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以及无锡、苏州、三亚、佛山等6个热点城市。

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7月份全国70大中城市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与6月份相比,70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环比停涨城市达到31个,其中出现下降的城市为14个,持平的为17个;而停涨的城市增加了5个,涨幅缩小的城市有15个。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一线城市出现集体停涨,房价调控成效终于显现。

全国70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房价月均环比上涨分别为0.29%、0.3%、0.16%、0.1%、0.09%,从这组数据的变化中不难看出,房价涨幅呈现缩小趋势,7月份已经接近降价临界点。

北京2010年上半年新建普通住房成交均价13948元/平方米,比2010年全年均价14874元/平方米下降6.1%;其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18297元/平方米,与2010年相比持平;98.1%的在售项目价格下降或持平。曾经领涨北京的通州房价已经进入了实质性下降通道,2010年叫价三万的房子,只需一万五,直接打了对折。昌平、房山、顺义等郊县的新开楼盘,价格都出现了大幅下调。

与此同时,深圳、上海、广州等城市房价涨幅也明显受到抑制。其他限购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了遏制。有关数据显示,5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京沪广深四大一线城市房价涨幅只有3.2%,低于其他城市房价5.5%的平均涨幅。

根据全国房地产新建商品住宅指数,所有限购城市同比上涨平均值为4.04%,非限购城市平均上涨4.89%,限购城市房价涨幅低于非限购城市,限购城市的成交量明显萎缩,投机投资需求被挤压出市场。

实施扩至

国务院常务会议

2011年7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部署继续加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首先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职责。各地要从严把握和执行房价控制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着力改善供求关系,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为了进一步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会议在住房限购措施方面还提出新的要求:已实施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继续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

住建部下发限购标准

2011年住建部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省在所辖区内各城市的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情况,并给出限购五大标准。这意味着住建部已经在督促地方政府,预计8月份二三线城市限购令靴子落地。

住建部给出的新增限购城市名单的建议5条标准包括:其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70个大中城市房价指数,处于房价涨幅前列的城市;其二,将省内所有城市住宅价格与10年底的住宅价格做一个比较,涨幅较高的二三线城市;其三,今年上半年成交量同比增幅较高的城市;其四,位于已限购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外地人购房比例较高的城市;其五,群众对当地房价反应强烈、认为调控政策执行不力或不到位的城市。

住建部建议,凡符合上述2条者就纳入到限购范围内。

浙江台州成为首个公布的城市

台州市发布的通知强调,全市市域(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的家庭和市域范围外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可在市区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在市区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内家庭、已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域范围外家庭、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市域范围外家庭,暂停其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住建部:全国信息联网后限购令或将退出

一旦全国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和银行、税务等系统信息统一到一个平台,就不必再采取限购这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办法来调节楼市。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就楼市限购回答人大常委会委员询问时作上述表示。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住建部副部长齐骥透露,将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继续执行

近十个城市楼市限购令年底到期 业内预计多数城市仍将继续执行

房地产调控成效逐步显现,部分城市房价开始出现明显松动,房价下行拐点基本明确。作为此轮房地产调控政策中效果最显著的一剂猛药,部分城市的限购政策将到期。业内人士普遍预计,房地产调控并不具备放松的条件,多数城市仍会继续执行限购政策。

10月以来,全国楼市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下调趋势愈加明显。未来房地产调控政策会否出现松动?针对市场关注的这一焦点话题,高层频频表态,强调继续推进房地产调控。在此背景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年底部分城市的“限购令”到期后,仍将继续执行。

海口率先表态不放松限购令

2月23日,海口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对限购对象和购房数量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执行期限。据记者了解,2010年,海口的限购令曾暂定执行到去年年底

多个即将到期城市尚未表态

根据此前房产机构统计,在执行限购的46个城市中,明确截止时间的包括福州、厦门、石家庄等12个城市,其中南宁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9日,其他城市截止时间。除了海口,还有10个城市限购令即将到期,不过尚无其他有关城市作出明确表态。

福州楼市继续执行限购令

随着年底诸多城市的楼市“限购令”即将到期,“榕十一条”是否延续?引发多方猜测。昨日,福州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阮观伟明确表示,福州将继续执行限购政策。这让此前“限购令年底到期”的传言不攻自破

国务院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2月28日,福州市出台《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至此,“榕十一条”面世。

楼市“限购令”兰州将继续执行

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污染减排等,今起省建设厅分五个检查组深入我省14个市州,围绕上述四项指标检查城乡建设落实情况,这其中包括了最受关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等

合肥将继续执行限购令

2011年的最后一天,也是合肥市住房限购令的截止日期。合肥市房产局于当天发布公告称,2012年,合肥将继续执行住房限购令,四大主城区限购,合肥户口“限二禁三”,外地户口“限一禁二”。 

北京仍继续实行限购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秦海翔在介绍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情况时说,北京市政府3月29日公布了2011年新建普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明确2011年北京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上年相比“稳中有降”的控制目标。北京也成为全国第一个明确提出房价下降调控目标的城市。经过一年的调控工作,我市新建普通住房成交均价下降6.3%,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同比涨幅累计回落6.9个百分点,环比连续3个月停涨后在10月份开始下降,居民家庭首次购房比重接近90%,各项主要指标变化符合调控预期。与此同时,我市房地产投资结构明显优化。1-11月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2.7%,比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低3.3个百分点,其中保障房投资增长1.2倍,占住宅投资31.5%,比重同比提高12.8个百分点。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更为明显

上海将继续执行限购令

2011年12月20日下午消息,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上海发布“今发布消息称,该市将继续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上海成为继北京之后第二个明确表态的一线城市。业内人士向新浪财经表示,北京、上海作为调控政策执行力度最大的城市,房价下调的项目和幅度也领先全国,来看拐点已经明显出现

深圳宣布继续实施限购政策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官方微博称,根据分类调控精神,深圳市将继续实施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测分析,一方面加强预售许可管理,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另一方面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按照一房一价的要求,在价格部门备案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深圳市成为四大一线城市中第一个宣布继续坚守限购的城市。

取消执行

2014年6月26日上午,在呼市正式放开限购之前,南宁、天津、无锡、温州等18城已明确发文或表态限购政策已做调整。此外,福建、杭州、长沙等地"破限"传闻频出。

很多城市为了整体经济发展,"破限"的要求非常迫切,除一线城市和超1000万人口城市外,预计30个以上城市将在年内取消限购。

截至2014年7月21日,明文取消或调整限购的仅有南宁、呼和浩特、济南等3市,占比7%;二,无明文但放松的有:天津、宁波、福州、衢州、南昌、成都、厦门、乌鲁木齐等8市,占比17%。三,传言放松但实际并未放松执行的城市有6个,共35城市无变化,占比76%。

南沙

广州市、南沙区国土部门均表示无调整政策,仍严格执行限购令,继2014年5月佛山高明传出放松限购的消息后,之前曾多次传出政策变动消息的广州南沙,前晚再次网传将对澳港人士松绑限购政策的消息。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仍然没有政策调整,南沙区国土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该区暂未有任何对“限购令”松绑的探讨。因此,南沙仍继续执行“穗六条”的限购政策,暂定外地人士个税或社保缴费年限为5年内连续缴满3年,限购1套住房,包括外籍人士和港澳人士。

苏州市

2014年7月21日下午,苏州市90㎡以上住房全面放开,90㎡以下仍是按照以往政策执行。已开始执行。

这是自2011年3月苏州限购令执行以来的首次调整。不过,尽管苏州限购松绑,但“限贷”仍然存在。这意味着,无论是苏州本地户口购买第三套房源,或是外地户口(无社保)购买苏州90㎡以上房源都需要全款买房

海口市

2014年7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明确指出,“从即日起,海口市中止执行商品房限购政策,不再要求购房者提供住房套数证明。”

无锡市

2014年7月24日,无锡市发布公告称(2014年7月26日)起对该市限购令政策惊醒调整,即取消90平米以上(含90平米)住房的限购政策,90平米以下住房继续执行限购。

西安市

2014年7月26日消息,西安市将从7月28日起取消60平方米以下住房限购政策,这意味着西安市从2011年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限购政策有所放松。

按照西安市2011年2月25日正式出台的楼市“限购令”,已拥有1套住房的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能够提供在西安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西安市辖区内向其售房。

杭州

2014年7月28日,杭州主城区140方以上(包含140方)放开限购,萧山区、余杭区限购全面解禁。18时30分,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官方发布内容:杭州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但住房供求的区域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经研究,报市政府同意,2014年7月29日零时起,购买本市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购买主城区140平方米及以上住房(含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温州

2014年7月29日下午温州市住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温州放开住房限购政策,在房屋交易登记时不再核查现有住房情况。在外温州人和新温州人在温购房享受与温州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该政策从发布会后起即开始实行。温州还将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落实首套房贷款优惠。

合肥

2014年8月2日起,购房人在合肥市范围内购买住房(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无需提供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浙江金华

2014年8月1日,据浙江省金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消息,金华住建局今日晚间发布通知称,将自即日起市区暂停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太原

2014年8月4日,太原市从当日起调整该市限购令政策,不再对购房人的房屋套数进行限制,外地户口居民购房时亦无需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郑州

2014年8月9日晚上20点整,郑州市房管局表明经报请上级部门批准,自即日起,在郑州市市内五区、郑东新区购买住房时不再需要提供住房套数证明以及居住、纳税和社保等情况证明。

昆明

2014年8月11日,昆明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从今日起,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在办理签约、网签以及房屋权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这意味着,继长沙、佛山、郑州等城市,昆明也解除了房产限购令。

哈尔滨

2014年8月16日,我国最北省会城市哈尔滨全面取消限购,购房者将不再受到套数限制。

南京

2014年9月21日,南京市政府正式发文全面取消住房限购!即日起购房不再需提供新购住房证明。

武汉

2014年9月23日下午,武汉市房地局召开内部会议,会议以书面形式传达:武汉将于明日全面取消限购。至此持续三年的限购时代在武汉结束。

天津

2014年10月18日,天津发文取消限购,购房无需核查住房情况。

松绑限购

“限购限贷”是为了阻碍房地产市场发展而生的,但当时间来到2014年9月23日,“双限”的威慑力明显下降:先是呼和浩特“引领”松绑限购大潮,再有四大行疑放松房贷,面对下行不断的楼市,左边限购解禁,右边房贷被松,这分明是在助力楼市走过严冬。

虽然中央从来没有下发命令放开限购,但继苏州、无锡、徐州限购松绑之后,坚挺了三年零七个月的南京房产限购也成为历史,目前只剩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三亚6座城市仍坚持着限购政策。不过,数据显示,今年1-8月,全国商品房和住宅销售均价分别为6411元/平方米和6010元/平方米,同比维持下跌,跌幅分别为0.7%和1.1%,与上月跌幅基本持平,可见,松绑限购作用有限。

社会评价

专家

限购令争议 “急剧降温”PK“应景之策”

对于各地出台的限购令,一些专家及业内人士对其效果存在争议。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杨红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从调控手段分析,限购属于行政命令,在投资投机者大量购房的现实条件下,暂停购房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他预言,未来半年上海等城市的房价将会趋于稳定,部分城市楼市甚至“急剧降温”。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原主任易宪容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信贷和税收政策才是关键,现在的信贷政策80%还没有落实好”,如果把现有的信贷政策落实好,已经足够,无需再出更多政策。对于限购令,他认为,这些措施只不过是地方政府出于对中央究责的担忧而出的应景之策,是否有效还有待观察。

中国营销学会副理事长洪仕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严格的调控政策出台后,进一步刺激了老百姓购房的徘徊观望情绪,由于政府进一步调控房价的呼声一直不断,使房产市场“雪上加霜”;不少房地产开发商面临运营资金链断裂压力和成交量惨淡的现实,降低房价,刺激销售,以加快资金回笼已经被某些房企提上决策日程,在企业内部的高层会议上被沙盘推演过了,“金九银十”的到来为开发商规模降价促销提供了契机。

媒体

财经评论员叶檀在媒体上撰文认为,各城市出台的限购令没有区分已经持有的物业套数。不管是尚未购房的居民,还是拥有七八套住房的居民,一律可以再购一套新商品房,与其说这是对房地产投资的抑制,不如说是对投资者的鼓励。

北京买房“限购令”有望全国效仿,对此,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杨禹作如下点评:

杨禹:北京在全国相对比较早的拿出了买房的“限购令”,最新的消息是上海也出台了这样的限购令,我相信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房地产的实际状况,应该会逐渐出现这样的限购令。

在过去房几个月地产调控的进程当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在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的力度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些限购令放到桌面上比较谁更严格一些,因为各个城市的实际状况并不完全相同。我们要对比的是不同的地方在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当中的决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相比,到底有多大,有多坚决,再有一个有多稳定和持久。所以对于这样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限购令”,我们更多要去研究它背后与当地房地产市场现状相关联的那些东西。

珠海律师林叔权致信温总理求废止限购令称违反物权法

前日,林叔权把斟酌再三的一封信发了出去,这封信的收信人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这位向来以“不务正业”著称的珠海律师,再次将精力投入到与他具体工作关联不大的事务中。信中,他引经据典,表明目下在全国多个地方正在实行的楼市“限购令”,违反了《物权法》,故吁请停止执行。

限购令“政策效力注定不会持久”

林叔权不否认“限购令”等多种房地产调控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炒房和投机性购房的作用,并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趋势,但他认为,包括限购令在内房地产调控措施,仅仅是一种“政策”,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

“就因为是政策,所以一些部门或一些人,更容易寻求相应的对策,来化解政策的影响力和限制力。”林举例说,不管各地出台的“限购令”如何规定,只要买房人是一次性付款,只要是不找银行贷款,或者干脆暂时不去办理产权手续,就可以不受限制。而对许多“炒”房者而言,只签房屋买卖合同不办证更方便炒房,因为“炒”出时只需到开发商处更名即可,还能节省过户税费,如是,限购令的政策效力注定不会持久。

限购令“明显违反物权登记制度”

林始终认为,既然是依法治国,政府在出台相关政策时,理应“依法”。但楼市“限购令”本身所存在的违法性问题,出台伊始就已经开始产生一些负面的问题。比如,有的城市由于购房人超出当地规定的家庭限购套数,新购住房无法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地产登记,以至于引起了一些经济和法律纠纷,给购房人带来了重大风险。

事实也的确如此。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专门发出《关于违反限购住房套数规定买卖住房的风险提示》,试图化解“限购令”所带来的问题。然而,《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动产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不能由“政策”规定。据此,林叔权确认,一些地方的限购令作出的“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明显违反《物权法》的物权登记制度。

与此同时,林专门提醒,《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条规定的意思是,不办房地产权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违反了“限购令”,但却遵从了“物权法”,一样可以绕过“限购令”,达到房产投机的目的。

历史渊源

唐朝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天下诸郡……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即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亲戚和邻居。

此后,五代十国规定,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宋朝规定得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宋朝禁止京官在京购二套房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当时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诏令,一是为了限制兼并,二是为了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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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明清限购:禁止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新浪网[引用日期2021-02-27 04:10:41]

2、数据揭真相!楼市新一轮限购潮为何来得突然?谁是下一个? 新华网[引用日期2021-02-27 04:10:41]

3、2017年民生热词发布:老幼受关注 安居成焦点 新华网[引用日期2021-02-27 04:10:41]

4、“3·17”限购一年北京楼市回归理性 新房销量减半 新华网[引用日期2021-02-27 04:10:41]

5、搜狐,房产当行限购令 [引用日期2021-02-27 04: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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