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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暂行条例相册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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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暂行条例

遗产税暂行条例是国民党政府时期有关征收遗产税的法规之一。遗产税又称“继承税”,从1915年北洋政府时期就开始酝酿,1929年国民党政府曾制定《遗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后又经过多次讨论,但都未付诸实施。直到1939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和施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在全国同时实行。

遗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遗产税征收范围是,凡人死亡时在国内外有遗产者,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物品。以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遗产税按遗产总额计算,起征点为5,000元,满5,000元者一律征收1 %的比例税,直至满5万元者;超过5万元的,除征收1%的比例税外,并加征超额累进税超额累进税率,从1%起,分为16级,累进至50%为止。

参考文献

1、税收大辞典[引用日期2021-02-25 09: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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