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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相册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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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原因


收费过高是“跳单”原因之一

就“跳单”这个事情,有市民表示自己在接受中介公司服务的时候,也曾经有过这个念头。
中介公司在房产发展过程中是起了一些作用,但有些中介就是搅混水、上下骗、互相拆台等等。如有些个大学生想办法跳过中介,也是因为刚毕业,生活困难,而中介收取的费用也太高也是原因之一。
另外,因为有些中介职员的服务水准并不高,他们为了拉到业务说一些言不由衷的话,这让客户在享受服务时,感觉不太舒服。而客户有时想了解的情况,一些中介业务员又讲不清楚,或者不能给一个确定的答案,让客户觉得浪费时间。这个时候,别说“跳单”能够给自己省下不少钱,从浪费时间的角度也很想“跳单”了。

服务不到位易产生“跳单”

中介方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而且以房东居多。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让中介比较尴尬却又无可奈何。
作为有经验的业务员,一般不会遇到这类情况。“跳单”主要是发生在新业务员身上,因为他们的服务可能还不到位,让业主和客户对自己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引起客户对中介的不够信任,此外,客户存在侥幸心理,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度了解不多等情况,也容易让他们有“跳单”的想法。
作为一个职业,业务员在联系客户、引导客户看房的时候也在付出劳动和心血,然而,在服务的过程中,却被不诚信的客户和房东欺骗,导致自己的劳动付诸东流,为此,还要承受心理上的压力。
跳单

 跳单后中介会采取什么措施

跳单后中介会采取什么措施呢?如果发生逃单、跳单的问题,首先要和对方协商,并且做好打官司的准备,搜集足够的证据,如:

1、事先登记房屋的信息,一切按照中介业务规范操作。

2、对于从网上获取的房源,要面对面地与房主交流,并尽可能的说服业主,感动他,让他同意愿把房屋托付给我们中介公司,并填写出售房屋的登记表。

3、留意双方小动作,有问有答不要冷场,控制看房的时间以及节奏。

4、新客户在看房时一定要让他填写看房单,前提已经了解了该客户的真实意图,是否尊重你的劳动。

5、假如看房结束之后送客户离开,然后再和业主做深一步的交流。6、要尽可能不让买方/卖方(或者出租人/承租人)直接接触。这样做应该会杜绝很多跳单事件。

7、签订居间合同,假如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时,要其签署三方的居间合同。为的是证明中介公司实施了居间行为,并促使买卖双方达成了一致。但不要轻易解除居间合同及退还定金。防止客户事后跳单,一旦解除了居间协议,买卖双方跳单私下成交,中介公司的佣金就很可能打水瓢了。

 跳单中介会有什么后果 

 跳单中介会有什么后果,跳单后,中介到法院要求购房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在结果上却不尽相同,有的中介诉求被完全驳回,也有的被支持得到一定赔偿。通常来讲,法院会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未签订约束性文件如果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未签订书面《看房确认书》等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文件中并没有限制购房人交易的条款,发生所谓的“跳单”情况,中介无法主张赔偿。

2、签订了约束性文件购房人虽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但由于通过该中介与房主未达成一致,服务已经结束。之后又确实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达成交易,且另一中介也确实掌握该房源,并提供了相应服务,这种情况表面看违反了当初的约定是“跳单”了。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中介要求签署的文件通常是格式条款的情形,法院也未必支持中介的索赔。 

客户跳单中介报复手段 

 1、客户跳单中介报复手段有,到客户公司门口拉横幅、天天去客户家中闹以及堵客户家门锁眼这些都是常见的客户跳单中介报复手段。

2、如果是客户跳单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损失,那么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损失的利益。

3、虽然客户中途跳单是件让人气愤的事,但作为一名合格的中介经纪人应该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使用这些违法手段来对客户进行报复。

如何防止客户跳单:

1、在带客户看房之前,一定要和客户签订一份居间服务确认书或是看房确认书,并且将租赁物业等内容都详细写清楚,记住最好是与房产证上描述的一致。

2、在与客户看房过程汇总,若是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及时让业主吧客户确认书签署好,证明中介公司已带客户看过房了。

3、客户签署任何文件都必须要求其签名要清晰,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所签的名字不能使用草书、别名或是简称等等,签名必须易于辨认,并与身份证上是一致。


跳单纠纷案例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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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跳单相关 [引用日期2021-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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