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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相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市场
外文名
Land market
别名
地产市场

编辑上传视频 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

土地市场是土地在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总和。主体是土地买卖双方,客体是土地,主体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构成了市场。价格是市场的中心,土地市场也可以说是土地供求双方为确定土地交换价格而进行的一切活动或安排。在土地市场交换的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各国制度与法律不同,土地市场交换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中国的土地市场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亦称“土地一级市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亦称“土地二级市场”)、土地金融市场、涉外土地市场和土地中介服务市场五种类型。土地市场有资源配置、价格管理、收益分配、市场法律和土地中介服务五大体系。

土地市场中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我国土地市场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二级市场,其中土地一级市场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还包括以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从政府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二级市场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特点

雷利·巴洛维教授认为 , 不动产市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

(1) 不动产市场只是针对待售财产总供给量的一部分而言 ;

(2) 产品位置的固定性;

(3) 产品的非标准化和异质性;

(4) 影响不动产交易的特别法律条例 ;

(5) 对当地供求状况的依赖性 ;

(6) 绝大多数交易是高额交易;

(7) 习惯上采用信贷方式来补充多数买者的有限自有财产 ;

(8) 普通买者非经常的市场参与 ;

(9) 广泛的经纪人服务。

从市场理论上讲, 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下 , 似乎所有的土地均可出售。但从现实的土地市场而言, 市场供给只是土地总量的待售部分。同时 , 由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和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 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 各市场之间 , 地产增值、贬值等相互影响不强烈 , 价格只依赖于当地供给与需求。土地市场交易中的权利受到一系列法律约束 , 任何权利的申请、转移, 都须有法律依据。由于普通的地产市场买卖者不了解市场行情或缺乏经验, 为了使价格公平合理, 必须有经纪人服务。地产经纪人对土地市场 行情有较充分的了解 , 也有丰富的经验, 能促使交易顺畅进行, 因而, 这种服务也是有偿的。

美国不动产学术界认为:不动产市场不像其他商品市场那么有效率。

其特点如下 :

(1) 一般商品市场 , 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本质上是同质产品 (homogeneousitem), 彼此可容易替代 ;但在不动产市场 , 每宗土地是惟一的 , 且位置固定 , 没有两宗土地在实体上完全相同 , 即使某些土地具有替代性 , 因其位置的固定性 , 使其市场无高效率。

(2) 一般商品市场 , 市场参与者众多 , 自由竞争充分 , 较难形成垄断 ;但在不动产市场, 在一定时间内 , 只有少数购买者和出售者 , 每一类型土地只在某一价格范围和地域内互动 , 且因价值较高而需要较大的购买力。

(3) 一般商品市场 , 价格相当一致且稳定 , 商品价格经常是买卖双方决策的主要依据 ;但在不动产市场 , 因价值较高 , 一般难以自有资金购买, 因此, 提供融资的类型、可运用抵押贷款额、利率、定金支付条件及还款期限等, 都会影响投资决策。

(4) 一般商品市场 , 自我规范, 公王在竞争 , 限制很少;但在不动产市场 , 政府的法律法规限制很多。

(5) 一般商品市场 , 因竞争而易形成均衡 , 但不动产市场的均衡大多只是理论上的 , 在现 实中因适合特定使用的不动产供给对市场需求的调整较慢 , 而难实现均 衡。

(6) 一般商品市场 , 买卖双方对市场和商品有较充分的了解 ;但在不动产市场 , 因多数人不经常参与而对市场和标的物不了解 , 缺乏必要的知 识。

(7) 一般商品市场 , 买卖双方被有组织的市场机制组合 , 进出市场较 容易 , 能迅速适应市场变化 ;但在不动产市场 , 进出较难且复杂超时 , 市场因不可预知因素而变化较大 , 参与者较难适应市场变化。

(8) 一般商品市场, 商品易被消费, 也易迅速供给和运送 ;但不动产为耐久产品 , 位置固定 , 因而其供给相对元弹性。

综上所述 , 一般而论 , 土地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

(1) 地域性。由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 , 使土地市场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点。在各地域性市场之间相互影响较小 , 难以形成全国性统一市场。

(2) 不充分性。土地市场参与者不多 , 市场信息获得较难 , 使土地市场的竞争不充分。

(3) 供给滞后。土地价值较大, 用途难以改变且开发周期较长。土地供给是根据前期需求确定的 , 当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时 , 土地供给难以及时调整。

(4)供给弹性较小。从总体说上 , 土地资源一般不可再生 , 土地自然供给没有弹 性 , 土地的经济供给弹性也相对较小。在同一地域性市场内,土地价格主 要由需求来决定。

(5) 低效率性。土地市场是地域性市场 , 参与者相对较少 , 投资决策受价格以外因素影响较大 , 而且同一用途不同区域的土地具有较小的替代性 , 因而土地市场相对一般商品市场来讲 , 交易效率较低。

(6) 政府管制较严。土地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资源 , 其分配是否公平有效 , 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 因而各国政府都对土地 的权利、利用、交易等作较多的严格限制。

功能

功能

一般地讲, 土地市场具有以下功能。

1. 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因配置于手段不同而分为行政划拨方式和市场方式。行政划拨方式是由政府用行政手段把土地资源分配到各土地使用者手中, 实现土地资源与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的结合。中国几十年的实践证明, 这种单一的行政划拨方式一般说效率是低下的, 极易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目前, 中国正在对这种方式进行改革 , 以逐步实现大部分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市场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把土地资源分配到各土地使用者手中, 实现土地资源与其他生产生活资料的结合。在当代, 这种方式被广泛应用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多样化多目标的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千差万别, 难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划拨手段得以满足, 只有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 运用市场原则才能得到满足。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当务之急是:

1) 明确界定适应产权市场化的土地权利,完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市场就是土地产权的交易市场。可以进入市场的产权有哪几种需要明确。现在的土地权利,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只有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三种;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优先购买权、外商企业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里有土地他项权利。应随着产权市场化的发展,把一些土地权利,如地上权、地役权、开发权(或称发展权)等及其入市条件明确界定清楚,以利于市场交易。

二是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土地产权公示的法定形式,是完成产权变动、使它获得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是完善土地市场的前提条件,必须把它做好。目前存在问题是:多头登记、发证,不统一,覆盖面小(城镇地籍覆盖不全,农村地籍才完成60%),已登记的资料过时等。亟须加以完善。

2)改革征地制度

要缩小征地范围,把征地限制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内,并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把非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纳入市场配置的范畴。

对被征地的农民要给予公平、完全的补偿,不能让农民吃亏。补偿包括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和丧失劳动权的补偿。既然集体土地是集体农民所有的财产,而且是有价的财产,则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补偿就是要按当时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土地价格是土地预期年收益的资本化。农地仍作农用,可以按农业的预期收益计算价格;农地改作建设利用,则应按建设利用的预期收益计算。若说农地因能改作建设利用而提高了的土地价格,是因为社会改善了周边基础设施所致,不该为农民所得,则可以对农民开征土地增殖税,而不应当人为地改变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

3)开放集体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农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要立法开放集体土地交易市场,不仅是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也要允许集体农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为保护耕地可以采取土地用途管制分区或者购买开发权、开发权转让(如美国)等办法,而不应当歧视集体土地所有权,剥夺集体农地的开发权。

现在已有大量集体农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如上海和广东南海市以合作的方式使用集体农地建设高速公路,城郊农民为城市‘农民工’提供住房,都起到了良好作用。当然,这在目前还是‘非法’的。但这股市场经济洪流挡是挡不住的,唯一的办法是因势利导,立法开放,并予以规范化。

4)要市场定价,不要政府定价

实现土地资源市场配置需要一个能真正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信号。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土地价格,一下子开放土地市场之始,由政府评估出一个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作为参照是必需的,但这个地价只反映了土地的区位差异,并没有反映土地的供需情况和稀缺程度。能真正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只有在开放的竞争性的土地市场上通过千百次土地交易才能形成。

200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发布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将对由市场形成价格起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没有具体界定经营性用地的范围(如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算不算经营性用地?);没有规定协议出让也必须按市场价出让;只规定了一个协议出让的最低价,而且这个最低价仍是由‘评估和集体决策’来确定,即仍然是行政定价,而且还可以低到基准地价的70%。

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地价评估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政府左右的;以低地价、零地价进行恶性竞争也都是地方政府的集体决策。按这个规定办事,则谁都不愿以高于协议最低价的价格去购买土地,势必造成土地价格的‘双轨制’。开发商还会想方设法,(如打着办大学城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挤进协议出让市场,而不去招标拍卖。这会妨碍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场的发育,更不利于土地市场价格的形成。

所以,要想得到能真正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土地价格必须取消政府的行政定价权,实行市场定价。对地价的调控要采取增加或减少土地供应量的办法,进行间接调控,而不能采取政府定价的办法。

2. 调整产业结构 , 优化生产力布局

经济的健康发展 , 需要有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就像一只 " 无形的手 ", 时刻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依市场原则进行调整, 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地租、 地价是土地市场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 是引导土地资源在不同产业中配置 的重要信号这种信号比任何其他非经济信号和指令更科学, 更能促进生产力布局的优化。比如, 一个城市工业用地供给过多, 而商业服务业用地供给过少, 则工业用地价格就会下降, 商业服务业用地价格就会上升, 理性的供给者就会减少其工业用地供给而增加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供给, 以获取更大的利益。这种市场的调节通过对土地在工业与商业服务业之间的合理分配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3. 健全市场体系 , 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

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 , 不但有消费品市场、一般生产资料市场 , 还应包括金融市场、土地市场、房产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等。市场机制只有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中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土地是人类的基本生产要素 , 只有实现其市场配置 , 才能健全市场体系 , 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必要条件

1. 市场经济环境

价格机制和风险机制等市场机制是决定理性的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主要因素 , 是市场运行的内因和原动力 ;一切非经济的行政二法律、道德等力量只有通过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 是市场运行的外困和推动力。土地市场的运行同样离不开市场经济这一最基本的外部环境。

2. 土地产权明晰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的基本标志 , 具有明晰产权的现代企业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土地是最基本的资产 , 无论是私有或公有 , 明晰的土地产权是建立土地市场的最基本条件。由于土地市场的客体是土地的各种权利 , 如果权利界定不明、归属不清 , 权利的交易就无法进行。因此 , 明晰土地所有权及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各种派生权利是土地市场运行的基本前提。

3. 发达的土地金融市场

土地开发是一项投资额巨大、回收期很长的投资活动。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 地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大多的土地投资者难以靠个人资本进行土地开发 , 而必须借助银行的资金。具有健全和完善的银行信贷、土地抵押、土地债券等土地金融形式 , 土地市场才能繁荣兴旺。

4. 完善的土地法规

法律法规是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手段。为了建立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 保护土地投资者利益及交易双方的权益, 解决地产纠纷, 抑制土 地投机 , 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等 , 都需要建立配套的土地法规。健全的土地法律法规是土地市场运行的根本保证。

5. 良好的市场中介机构

土地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由于土地市场信息不全和需要大量专业知识 , 大多数市场主体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为了土地交易顺利进行 , 服务于土地市场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必不可少。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交易法律政策咨询、土地交易经纪等中介服务 , 是土地市场运行的润滑

今冬楼市温暖如春城市土地市场迎开门红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有人用三个关键词来形容2012中国楼市的表现:开局低迷、中场观望、翘尾收官。从去年12月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数据来看,有54个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另有数据显示,从去年年底到现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纷纷曝出新楼盘销售量上涨的情况,二手房市场热度也仍在回升。中国楼市现状如何?

在2012年上半年,房地产市场一度低迷而且殃及到了全国范围土地市场,土地流标和底价成交的事情比比皆是,但是在一季度结束后,楼市开始逐渐复苏,成交量提升开始带动价格小幅上涨,进入到第四季度以后楼市量价齐升的情况是尤为明显。

去年前5个月房价环比上涨城市数量始终维持在个位数,合计起来也仅有21个。但是从6月份开始,中国25个城市房价比出现上涨,超过了前5个月环比上涨城市数量的总和。到7月份的时候房价环比上涨的城市数量倍增到了50个,进入8月份有一个短暂喘息之后,全国多个城市的房价在地四季度是继续在抬头,尤其到了12月份,一线城市房价是年内首次出现同比环比的全面上涨。在这个过程中,城镇化概念一度被炒作,也出现了恐慌

市场规范

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建立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

土地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的目的,是要通过设立固定场所,健全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形成土地使用权公平、公开、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引导土地交易双方依法交易、杜绝隐形交易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也是沟通土地市场信息、增强土地投资决策科学性的基本条件。

建立土地交易市场,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政务公开的有力措施,也是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手段,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有着重要作用。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增强工作紧迫感,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步伐。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设施建设土地交易市场,设立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专门机构,作为政府指定交易场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按事业单位设置、管理,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解决土地交易市场建设的场地、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已经建立土地交易市场的地区,要按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健全交易管理制度,扩大公开交易范围。

运行模式

运行模式

目前, 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土地市场运行模式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 即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完全市场模式和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模式。完全市场模式以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家为代表;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模式则以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或地区为代表。

1. 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

(1) 土地市场的基础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些国家或地区 , 整个社会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一切商品的交换和资源的配置均通过 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土地与其他商品一样, 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换。 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租赁、抵押和赠与等。土地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它与资本市场、劳务市场、商品市场等一样, 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 其运行受整个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制约。

(2) 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相结合。有形市场是指商品交易的场所 , 在这种市场上 , 商品明码标价, 买卖双方在固定的场所进行交易。无形市场是指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 , 通过广告、中间商 ( 房地产经纪人 ) 及其他交易形式 , 实现商品的交换。早期的土地市场就是一种无形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土地及房产交易量的增加 , 有形市场也相继出现, 并逐渐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形式。如在日本东京 , 房地产交易所比比皆是。

(3) 土地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土地价格。无论是完全市场模式还是市场竞争模式 , 土地的价格完全由市场的供给与需求决定。土地的供给与需求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确定土地的均衡价格 , 一定的价格水平反过来又 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土地的供给与需求。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于预是通过各 种政策措施影响土地的供给和需求来间接影响土地价格。

(4) 土地市场的进出是自由的。土地市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 只要有买卖土地的意愿, 都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 无论是国家、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军队, 还是企业、社会团体、个人, 甚至是外国企业或公民 , 均可在市场自由买卖土地。

(5) 政府都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就像对其他市场的干预一样 , 政府也不例外地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由于土地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 各国政府特别重视有效地管理土地市场。干预的措施主要有: 对公共用地实行征用制度 ;对土地进行收购、储备和出售;制定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 ;实行土地交易登记制度、申报制度 ;制定相应法规等。如日本针对 20 世纪 60~70 年代城市地价的迅速上涨 , 于 1962 年制定了《第一次全 国综合开发计划》 ,1969 年又制定了《第二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74 年又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法》, 同时采取了" 公告地价 " 、 "申报地价" 等措施。

模式比较

(1)土地所有制不同。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完全市场模式 , 其土地所有制度是土地私有制。尽管也有部分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地方政府所有 , 但其主体是属于私人所有。在美国 , 私人土地占国土面积的 58.1%, 印第安人土地占 2.3%, 联邦政府土地占 32.7%, 州政府土地占 6.0%, 城市和县政府土地占 0.9%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所有的土地中 , 绝大部分是矿山、森林、草地、水域、沼泽、荒地等。在英国 , 全部土地在法律上属于英王所有 , 即国家所有 , 土地使用者只能从英王那里取得土地。 " 因为只有国王才能拥有土地 , 而其他人只是从他那里取得土地的保有。 "因此 , 在英国 , 国家土地所有权又称绝对土地所有权 , 从国王那里取得的土地权利也具有排他性 , 称保有土地所有权 , 或永业权。

(2)市场客体不同。在完全市场模式下 , 土地市场的客体是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 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空中权、发展权、地役权、租赁权等 , 均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换。在市场竞争模式下,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 不进入市场交换, 在市场上交换的是除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切其他权利。

(3) 市场竞争程度不同。虽然土地市场因其土地的不可移动性而具有地域性 , 但在完全市场模式下, 因土地所有权能自由交换 , 因而较以土地国家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模式更具有市场的完整性和市场竞争性。而 在某些英联邦国家和地区 , 要获得保有土地所有权需通过政府 " 批租 " 方式取得 , 这样 , 政府就能通过土地批租控制土地市场的政府供给。

从现实运行效率来看, 这两种市场的运行都是同等有效的。这是因为, 其经济制度基础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都发挥同样的作用;同时, 在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的英国 , 其财产制度仍是私有制 , 土地国玉所有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名义上的 , 保有土地所有权拥有者也称为地产所有者, 他们只要不违反法规 , 就可以自由地利用和处分土地。

运行机制

土地市场是依靠以价格形成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运行的 ,

土地价格的形成是由土地的供给与需求来决定的。土地的供求机制和价格决定机制是土地市场运行机制的核心。

土地供给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内 , 在某一土地市场 , 某类用途土地在某一价格下可供出售或出租的数量 , 这是一种有效供给。美国斯坦福大学斯蒂格利茨教授指出 :" 供给概念说明家庭或厂商在一定价格上愿意出食的物品或劳务的数量" ① :" 在不动产 , 假定生产成本维持固定情况下, 供给是在特定期间与特定市场, 某类型不动产在不同价格可供出售或出租的数量 "。土地市场是一个地域性市场, 在不同的地域市场内 , 某一时期的 某一土地价格下, 土地的供给是不相同的。同时 , 土地的用途不同 , 就如 同不同的商品, 即使在同一地域市场内, 其市场价格也是不同的, 在某一 价格下商业用地供给增加并不表明工业用地的供给也增加。

一般而言 , 无论市场上土地的价格如何变动, 土地的自然供给是不变的 , 即土地自然供给基本无弹性。但是, 由于土地用途是可以改变的, 对某一用途的土地而言 , 土地的供给是可以变化的。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城市人口迅速增加 , 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急剧增长, 从而引起城市土地价格上涨, 导致城市周围更多的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这就是土地经济供给的变化, 即某一用途的土地在某一特定市场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 , 其市场供给也发生变化。可见 , 土地的经济供给是有弹性的。在市场价格不变的情况下, 由于决定土地供给量的其他因素发生变化, 供给也会发生变化。

决定土地经济供给量的因素主要有 : 土地价格、税收等政府政策、土 地利用计划和规划、土地开发成本及机会成本、建筑技术水平等。一般情况下 , 某种用途的土地市场价格越高 , 其供给量越大 ;市场价格越低 , 其供给量越小。 " 在土地市场实际运行中 , 供给的关键在于时间 "。由于土地开发投入的资金量较大 , 开发期较长 , 且土地用途在短期内很难改变, 因此, 土地的经济供给一般跟不上需求的变化 , 表现为滞后性。这样 , 在短期内 , 土地的经济供给也很难改变 , 表现为无弹性或弹性很小。但从长期来看 , 土地的用途是可以改变的 , 因而 , 土地的长期供给表现为有弹性。

土地需求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内, 在某一土地真场 , 某类用途土地在某-价格下被购买或租出的数量。 " 对不动产而言, 假定其他因素如人口、 所得、及消费者偏好维持不变下, 需求是在特定期间与特定市场 , 某类型 不动产在不同价格被希望购买或承租的数量 "。在不同的地域市场内, 某-时期的某一土地价格下 , 土地的需求是不相同的。不同用途的土地, 即使在同一地域市场内 , 其市场类型也是不同的 , 如某城市商业用地市场和工业用地市场, 在某一价格下商业用地需求的增加并不能说明工业用地的需求也增加。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 其需求是一种引致需求。③由于土地的产品 , 如农产品、房屋等 , 是消费者的最终消费品, 人们对其消费 , 能给投资者带来利润。消费者对土地产品的欲望和需求最终引致投资者对土地的需求。城市人口对城市住宅需求的增加 , 引致住宅价格的上涨, 住宅价格上涨 , 使住宅投资利润增加 , 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住宅生产, 最终导致对城市住宅用地需求的增加 , 土地需求是有弹性的。

土地需求量的决定因素主要有: 土地价格、消费者或投资者的货币收入和融资能力、土地技机、人口因素和家庭因素、消费者或技资者偏好、 对未来的预期等。一般而言, 土地价格越高, 对土地的需求越小, 土地价格越低 , 对土地的需求就越大。当消费者的货币收入增加, 购买住房的能力增强时, 对住宅用地的需求就增加。当投资者在社会上能更方便、更容易获得资金 , 因而对土地开发的能力增强时 , 对土地的需求就增加。土地市场的投机程度及政府对投机的限制程度 , 城市人口的增加或减少 , 家庭单元的细化或融和, 对不动产投资的偏好或是否把土地投资当做抵御通货膨胀的手段等 , 都会引起土地需求量的变化。

土地价格和地租是由土地的供给与需求二者共同决定的。根据上述土地的供给和需求原理 , 在某一土地市场, 当土地的价格持续上升 , 土地的供给量增加, 但土地的需求量减少, 最后该市场的土地供给量就会超过需求量, 出现过剩 , 从而会使部分土地卖不出去, 土地价格就会下降;相反, 当土地价格持续下降时 , 土地需求量就会增加 , 但土地供给量会减少, 最后该市场的土地需求量就会超过供给量 , 出现短缺,从而会使土地 价格上涨。需求与供给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 最终使土地的供给和需求会 在某一价格上相等, 这时, 既没有过剩, 也没有短 , 出现了市场均衡, 这时的价格就称为均衡价格。

类型

概述

土地市场的主体是土地买卖双方,客体是土地,主体之间的种种利益关系构成了市场。价格是市场的中心,土地市场也可以说是土地供求双方为确定土地交换价格而进行的一切活动或安排。在土地市场交换的有土地所有权,也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等。各国制度与法律不同,土地市场交换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在1988年宪法修改前不存在法定的土地市场。根据修改后的宪法,中国可以建立土地市场,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之一,也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但土地市场的交易对象限于土地使用权。土地有着与其它普通商品不同的特点,土地市场类型和体系也与其它商品不同。

类型

目前,中国的土地市场有五种类型:

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该类型市场也叫土地一级市场,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让金。具体方式有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该类型市场也叫土地二级市场,它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再转让。

③土地金融市场。资金运作进入土地市场便形成了土地金融市场。有了土地金融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和流转便有了资金支持。

④涉外土地市场。该市场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项目占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运作。

⑤土地中介服务市场。该市场主要是面对土地使用权的中间流通。具体形式有土地交易磋商、土地信息服务、土地评估、土地登记和土地仲裁等。土地市场有资源配置、价格管理、收益分配、市场法律和土地中介服务五大体系。

说明

资源配置体系通过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佳配置;价格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等,合理确定土地基准价格,使土地价格评估公正合理,防止土地以低价出让和土地投机;收益分配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做好土地产权明晰工作,在此基础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需要法制,通过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使土地管理依法进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本由政府管理的事务都交由市场中介去做,如土地信息服务、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中介服务体系使土地市场更加活跃和繁荣。

市场

市场起源于古时人类对于固定时段或地点进行交易的场所的称呼,而此交易场所乃为消费者为了减少搜寻成本所形成.

土地一级市场

土地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或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出让的土地,可以是生地,也可以是经过开发达到“七通一平”的熟地。房地产一级市场是由国家垄断的市场。

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即一般指商品房首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房地产二级市场也包括土地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者将达到规定可以转让的土地,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市场。

土地三级市场

土地三级市场,是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卖或转租的市场。也就是房地产再次进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房地产三级市场也包括房屋的交换、抵押、典当等流通形式。

零级市场

土地零级市场相对土地一、二、三级市场而言。土地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这种行为所形成的市场;土地二、三级市场是指从一级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再转让所形成的市场。另外,经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出让,交纳土地收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经政府特别批准,未经过一级市场,直接进入二、三级市场的情形。

因此,土地零级市场,实际上是指未办理土地出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私下转让所形成的市场。

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往往在被私下转让一次甚至多次后,由一家有实力的投资商接手注资开发并办理土地出让,推向市场销售;有的投资商,已在项目运作前期将项目全部买断,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以原土地使用者基建的名义,出售房屋使用权。当购房者坚持要房屋产权时,由原土地使用者再到有关部门补办土地出让、交易过户手续后,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由于这种私下转让行为一般发生在土地进入一级市场之前,故称其为土地零级市场。

(一)原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投资商合作,转让自有用地;

(二)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政府划拨的危改小区等用地与投资商合资、合作,转让土地。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土地的开发建设权;

(三)中间商充当中介角色,从与原土地使用者或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谈妥土地转让条件,并办理一定手续后,再以较高的价格转让给真正的投资商。

建设情况

综述

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既是重要的资源,也是重要的资产,还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随着各级党委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土地市场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土地资本运营已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

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显得尤为重要。2002年下半年实施县乡机构改革,新组建县国土资源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高土地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为目标,坚持资源保护与资产管理并重,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各项制度,加大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规定,土地市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

2003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03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弛,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自2003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

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

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发布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发布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主要问题

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一些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

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

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

(四)是要求县财政部门提供一定的土地收储周转金,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以保障土地收储运营工作的正常运行。通过协调资金(政府出资或银行借款等方式),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确保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及出让管理规范化、合法化。

(五)是要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与土地有关的违纪违法案件,推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实施。

投资要素

1.土地的位置

土地的位置从根本上决定了它未来的增值能力。虽然有些投资者在城市边缘地区的土地投资中得到了高额回报,但位置好的地块总是更容易升值。例如,连接相邻城区的交通便利的地段必将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升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社区总是朝着相互融合的趋势发展,这使得位于城区之间的房地产越来越受青睐从而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

还有一个规律是距离城市交通要道越近的地块的价值越高。

因此,如果投资者打算购买城市外围的大片毛地并希望通过持有土地来获取增值,他就需要获取关于城市发展方向方面的专业性土地投资分析。如果对城市未来发展模式判断错误,就会导致投资者等待更长的时间来实现其收益,而随着等待时间的增长,资金的时间价值就会使投资的平均年收益率日趋减少。

土地位置与价值之间的这种关系还同样作用于小型地块。例如,投资者购买了位于旧城改造区或经济开发区内的某地块,并寄希望于该地区快速发展而带动地块升值,如果周边地区的确按照投资者预计的方向发展,那这项投资就可为投资者带来十分可观的收益。

2.土地的属性

土地的物理属性(如地形及土壤成份等)对土地的未来盈利能力同样很重要。一块土地的属性可能对于一类投资者来说是优点而对于另一类投资者来说则是缺点。例如,倾斜的山脚地带在农作物种植方面效率低下但用于建造高级别墅却十分理想。同样,大城市外围的大片生地对养殖业的意义远远低于发展郊外住宅区。

在对市区中的土地投资分析必须十分注意土地本身的特性。地块的位置、轮廓、给排水设旆、地基质量及规划变更的可能陛都对它的价值产生影响。单以地块位置而言,一般住宅区希望位于公交便利、环境幽雅宜人的地区,零售商店及写字楼需要靠近交通流量大的城市干道,而工业厂房则愿意尽量接近铁路、公路等交通设施。

3.时机的选择

“低买高卖”是所有追求利润的投资者的行动准则,选择恰当的买卖时机是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在房地产投资中,时机的选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房地产投资往往是长期的。事实上,房地产通常被看作是基本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因为房地产购买起来往往比较容易而出售变现则相对困难,情况糟糕时,即使白送也可能没人要。

在所有的房地产投资中,如果是出于投机的目的进行土地投资分析,则选择好的时机更显重要。因为许多土地在持有期间并不产生直接收益,投资者持有土地只是为了等待它升值,而这种升值又是不能确定的。持有土地的时间越长,投资者的平均年收益就越低。

除了土地的初始购买价格之外,投资者还必须持续不断地投入资金来偿还抵押贷款、支付与拥有土地相关的财产税及土地开发费用。这样,在土地能够产生足够的收益之前,整个投资期内一直需要资金的支持。有时投资者为了降低持有成本,会根据地块本身的特点对其加以利用,使土地在此期间也能产生一些收入,用以弥补持续发生的支出,例如投资者可以把地块作为停车场出租或开辟为二手汽车交易市场。

4.机会成本

投资者在持有土地期间,需要偿还抵押贷款偿付、支付各种税费,但除了这些明显的成本支出外,不能忽视土地投资的机会成本。换句话说,贷款利息可以明确地作为持有土地的一项成本,而那些由于将资金投入土地而不能得到的利息也必须包括在土地持有成本中,这是基于资金时间价值规则的合理推定。如果投入了资金,它就应当创造收益;因而进行了投资而没有得到的钱(机会成本)也应当被认为是经营成本。

许多房地产投资者把所投入的资金的时间价值作为衡量投资收益的基本尺度。如果在出售一项资产时不能使投资回报超过持有期间的收益损失,那么就应当把所投入的资金存入银行或在别处进行更有效的投资。

5. 社会接受程度

土地投资者必须真正了解地方政府的法律及政策导向。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对整个地区的未来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另外,土地的价值还依赖于煤气、电力及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旆的供应。一些地区采取限制发放市政基础设旆接驳许可证的方式来控制地区的增长,由此导致的水电气供应拖延可能会使得项目开发的时间安排无法实现,因此,土地投资者应尽可能选择那些开发难度较小的地块。而从长远角度看,地方政府限制城市增长的管理措旆可能导致土地开发成本迅速上升及土地供给严重缺乏。

监测监管

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加大了土地市场监测监管力度,并且督促指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市场不出现大的波动,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继续指导督促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执行好现有土地供应政策,均衡供地,稳定地价,防违规用地、防异常交易,处置闲置土地和打击囤地炒地,稳定土地市场。

一是督促住房供地计划落实程度不高的地区,着眼于后市,积极稳妥地增加土地供应,保持均衡供地,促进普通商品住房供给。适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介绍解读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避免炒作误读。

二是继续做好地价动态监测,防止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要求各地建立出让前预研判制度,选用更加灵活的差别化竞价方式,采取加强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减少非理性竞争。

三是继续处置闲置土地和打击囤地炒地。继续加强对各地出让公告和成交结果的监测,对违法违规用地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即时叫停。要求各地依托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跟进在建房地产用地开发建设情况,严格督促企业按合同约定开竣工,对拖延开发的及时处理,促进住房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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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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