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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相册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使用权划拨

编辑上传视频 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对象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国家投资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

主要特征

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辖区范围内,凡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缴纳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前,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前,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房屋转让的,须先经其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

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须持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换发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第六条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审批权限为:城市规划区内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报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一幅地块或一个宗地的面积在10亩及其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超过10亩的,由土地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出现下列行为的,必须办理土地批租手续:

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其中部份出租;

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租或部份出租;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条件,与他人联办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而未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形式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土地位用者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须持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金,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出租。

第九条 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权限为: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整幅地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整体或部份出租,或是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是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批租的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批租期限应在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出租期限。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向与之签订土地批租合同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财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取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设定抵押前,必须持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预批手续,进行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抵押证书》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抵押。

使用权划拨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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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经济法 [引用日期2021-02-26 13:31:01]

2、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土地资源网[引用日期2021-02-26 13:31:01]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2021-02-26 13: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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