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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我局拟提前收回权利人兰溪市景迪医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4宗位于上华街道、诸葛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情况如下: 本公告时效自发布之日起至2...
来源自金华楼市动态阅读人数52024-11-04
摘要: 【太原市出台新政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小店区一块面积78993.9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多家单位和住户。有关方面需在15天内办理土地手续,逾期将予以注销。
来源自太原房达人阅读人数112024-04-24
太原市人民政府最近发布通告,决定收回中北高新区战略材料园项目剩余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地块位于尖草坪区公园南街以南、康西路以东、柏板西路以西,面积为10036.39平方米。通告中提到,部分地块将划拨给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道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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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2021-01-21 16: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