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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新规相册

基本信息

编辑上传视频 出租房新规

2021年出租房新规,2021年3类房子不能再租,租房不去派出所备案会怎样呢?国内房价对于年轻人来说是天文数字,所以租房是唯一的选择,所以,出去打工关于出租房新规这些知识一定要先了解。

2021年出租房新规

1、据网上了解到,2021年出租房新规指出,租房定金不得超过总租金的20%,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这对于租客来说是好消息,广大的租客朋友在以后租房的时候,不要被房东忽悠多交定金了。

2、新规还对出租房屋进行了规定,所出租的房屋要满足建筑、消防标准等要求,保障租户的人身安全。另外,像阳台、厨房地下室等区域将不允许被出租,知情还犯者,个人将受到1万到5万不等的罚款,单位就更严重了,罚款金额在10万到50万之间。

出租房新规

2021年3类房子不能再租

1、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子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子而言,一般都存在安全隐患,不仅居住起来不舒适,而且还会造成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等损失。

2、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

对于现在来说,很多房东为了多赚取租金,将自己的房子胡乱改造,一个两室一厅的房子,硬是被改成了四室的房子。而三室一厅的房子,更是能改成七室的房子。无论是厨房还是客厅,都被改成了小卧室。尤其是对于客厅来说,打上隔断,甚至能隔断成好几个房间。每天五六个租户排队洗漱、上厕所,可谓是十分拥挤。

3、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房子

对于一些房东来说,想要将刚买的房子快速出租出去,所以就选择了比较便宜的装修材料简单装修一下,然后就直接租出去了。毕竟对于房东来说,想要以租养贷,快速装修,直接出租,才导致室内装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于这样的房子来说,也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租房不去派出所备案会怎样

1、房屋出租应当依法到公安局登记备案,租房不去派出所备案会怎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西安

实施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租赁期不得任意提高租金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律,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快专业化、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推动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建设,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制定了《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

按照要求,从业人员禁止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禁止以企业名义私自提高租金、额外收取服务费或以个人名义私下成交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住房;从业人员不得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户,诱导、哄骗或迫使租客接受服务;不得恶意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出租人及租客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提供租赁服务。

项目房源管理方面,要求收储房源不得采用“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政府规定面积和人数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分割出租供人员居住。

同时,对外出租的住房应当及时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备案后挂牌公示,在社会信息平台上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与通过核验房源信息一致,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设施等内容。

住房出租管理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租客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此外,增值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西安市住房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规范》还提到,凡是收储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租赁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即“托管式”租赁企业),均需按照《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对其租赁交易资金的收付进行监极管理。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前需与西安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由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托管式”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后,需在租赁平台填报监管账户信息并开展相关业务。由住房租赁行业管理部门对“托管式”租赁企业的监管专用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厦门

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

厦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通知如下:

厦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 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全流程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住房租赁房源发布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主体管理

加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从业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向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并推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办理基础信息登记;登记部门应加强基础信息共享。从业人员应办理实名登记,发布房源所代表的机构(企业),应与住房管理部门的门户网站显示所从业的机构一致。住房管理部门通过门户网站以及行业协会的网站平台公开我市住房租赁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情况。

(三)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依法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网络交易、安全、保密等管理规定;具备供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住房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数据信息的条件,并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二、规范住房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规范发布房源信息。

(一)房源发布信息应包括发布主体、房源核验码、使用用途、房源位置、朝向、户型、面积、图片、价格和装修情况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房源核验码为经“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或“厦门房产之窗”完成房源核验后获取的编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及门店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对委托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实委托方主体经营资格。

(三)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的机构发布信息予以从严审核。

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三、加快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对接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政策要求,及时接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将房源信息纳入系统平台管理。

(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审核、管理。

未获取房源核验码的房源,各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网络信息平台应通过房源核验码,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对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网络信息平台应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

四、完善监管机制

(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协同联动机制,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工作力度。

(二)对违法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管理、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其发布权限1个月,累计违法发布房源信息3次的应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

房源发布责任主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涉嫌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置。

(三)住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四)住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信用监管。对违法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依法记入信用档案,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和约束,必要时向社会发布信用风险提示;涉及处罚信息的,通过“信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由厦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8日起施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中共厦门市委网络安全和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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