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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册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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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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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文件原文

一、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加大和优化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统筹规划布局和综合配套,努力扩量增速、提升品质。2010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1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1万平方米。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实现应保尽保,逐步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无房家庭,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加快推进危旧房片区改造,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主城区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二、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四)在贯彻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基础上,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对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购买144㎡以下(含144㎡)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由2%调整为1%。另外,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

(五)对购买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六)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补贴在征收契税时即征即补。

(七)根据国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九)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控制大宗面积土地上市量,其中京口、润州区和镇江新区丁卯片区境内上市宗地面积必须控制在300亩以内,丹徒区和镇江新区大港片区境内上市宗地面积必须控制在200亩以内;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十)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予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在上述行为未依法整改到位前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因受让人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延迟开发的,由市国土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以及合同的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其它特殊情况逾期未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建立住房建设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缩短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对于新的土地出让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因受让人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

(十三)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十四)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认真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方案,商品住房预(销)售方案应含每套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公开全部房源,按申报价格,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形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和《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完善商品住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动态监管。

(十六)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专户存储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委托开户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购房人应直接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扣划和冻结该账户内的资金。监管银行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商品住房预售款使用管理,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如期竣工交付。

(十七)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从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上市销售等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房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圈地不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工商部门要完善房地产经纪、广告、合同管理,严肃查处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合同欺诈等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客观、公正、全面地宣传报道房地产市场信息,共同营造本市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重点围绕房价、需求结构和市场供应的变化情况,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准确研判房地产市场走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披露房地产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十九)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辖市(区)政府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和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确保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明显成效。要根据国家、省、市的部署要求,尽快制定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落实差别化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适应的政策性规定。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不折不扣地完成稳定房地产市场和市下达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房价上涨过快的辖市(区)进行重点督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本意见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行政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后,国家和省如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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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国镇江[引用日期2021-02-26 19: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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