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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券

棚改专项债券

    棚改专项债券的主体为省级政府。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试点地区的棚改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当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分年投资计划、本金利息偿还安排等信息。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棚改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棚改专项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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